关于预防结核病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15

 

近期,本市个别高校发生结核病聚集性疫情,所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第〔201325号),根据精神,并结合学校当前的实际情况,请各部门及学院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要求,请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室内空气流通。建议每天开窗通风换气2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

2、应充分发挥师生骨干和辅导员作用,建立教工和学生两个联络系统,并安排专人作为报告人。通过联络系统及时监控和收集有关学校结核病等重点传染病可疑症状者情况。教工联络系统是指从各院、系、部到教研室、研究所、实验室都有具体负责人及有效联系电话;学生联络系统是指从各院部到专业年级、班级、宿舍都有具体负责人和有效联系电话。

3、各部门及学院如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可疑症状者,应由报告人及时通报学校门诊部,并负责督促其前往本市结核病定点医院进一步明确诊断,同时追踪掌握后续诊疗情况,并实时通知门诊部相关情况。

4、如有确诊病例发生,各部门及学院应高度重视,全力配合门诊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筛查密切接触者、督促其做好进一步检查、病例规范治疗、环境消毒、健康教育、以及接触者健康随访(结核病密切接触者健康随访周期为6个月,每月一次)等各项措施。为控制疫情在校内传播,对于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的疑似病例应坚决落实离校医学观察措施,并进一步检查予以明确诊断,排除肺结核的患者应凭定点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方可返校上课。

5、肺结核确诊病例管理。对患结核病的学生应采取休学措施。休学期间,居住在本市的结核病患者纳入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治疗管理;返回原籍的结核病患者,由学校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其治疗信息转入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结防)机构,按照跨区域管理程序实施治疗管理。

患病学生经治疗康复并取得治疗地结核病定点医疗院或外省市县级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出具的复学证明后,方可复学。办理复学手续除出示复学证明原件外,还需出示胸部X线检查报告(报告显示:病灶明显吸收)以及连续3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的化验报告原件。

肺结核规则用药治疗至康复为6-8个月,但结核病定点医院对经过至少2个月的规则治疗,并符合以下条件的结核病确诊病例学生,可开具复学证明(无传染性):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收,连续3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因此,即使经过正规治疗2个月以上并开具复学证明但仍未完全康复者,各部门仍需安排专人督促患者本人继续规则用药治疗直至康复。但结合我校医学院校的特点,以及考虑在治疗期间的营养支持、休息等各方面的相关需求,建议休学时间至少6个月。

6、为切实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权益,各部门及学院在新学期开学时,应对全体师生开展一次个人是否发生过传染病的情况调查,如有异常应填写《师生发生或疑似传染病登记表》,以部门及学院为单位,通过OA发送至学校门诊部黄遇杰。

特此通知。

 

 

                                            门诊部

                           2013515